首先是指标被作废等政策后果,其次是登记人、车辆实际使用人和收款主体之间的责任与证据问题。约定“所有责任由对方承担”,不能替代行政机关、法院或保险机构按具体事实进行判断。

从出租方角度核对

出租方责任核对表
事项要弄清楚什么可保留的资料
指标使用是否涉及出租或出借指标通知书原始约定与往来记录
车辆登记登记人、出资人、占有人分别是谁登记、购车与交接资料
使用情况谁驾驶、如何保养、事故如何处理真实使用与维修记录
收款与退款哪些款项本人收到、谁应返还流水、收据和结算记录

政策责任不能靠内部约定转走

第三十三条针对指标确认通知书的出租、出借等行为设定后果;仅写一份免责条款,不能据此认定可以继续保有指标。具体事故责任和保险赔付也需另核对事故事实与有效条款,不能承诺全部由对方或保险承担。

依据: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实施细则(2025年修订) · 资料日期 2025-03-14 · 本次核对 2026-09-07。重点核对第三十三条;该页标注有效。

已有安排如何整理问题

将指标问题、车辆问题、费用返还分别整理,避免只追问“还能收多少租金”。关于费用流向看车主实收与付款差额,关于协议后果看合同效力与案例。本页提供风险识别,不提供规避指标管理的办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