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能因为签了合同就认定指标租赁有效。官方案例已有指标租赁协议被判无效的情形;当前已核对细则也明确限制指标出租、承租。具体纠纷中的返还和赔偿,需要结合事实与证据判断。
政策后果与合同后果分开看
官方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:有关出租、承租等行为经相关机关调查确认后,涉及指标作废;已登记车辆涉及依法撤销登记,并有三年不受理该申请人指标申请的后果。不要把费用约定当作免除这些后果的办法。
依据: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实施细则(2025年修订) · 资料日期 2025-03-14 · 本次核对 2026-09-07。重点核对第三十三条;该页标注有效。
历史案例:协议无效不等于所有损失都获赔
北京政法网 2019 年 7 月 25 日刊发、由市高级人民法院供稿的报道中,甲经中介与乙方签订指标租赁协议,支付费用并购车,后续配合未能完成。法院判协议无效,支持返还指标使用费,其他多项赔偿请求未获支持。文中另指出,中介费可向直接相对人主张。此处对当事人重新匿名,不使用案中金额作为行情。
依据:北京政法网:租赁京牌遭反悔,判协议无效自担责 · 资料日期 2019-07-25 · 本次核对 2026-09-07。市高级人民法院供稿的历史案例报道,不是本站案例,也不是当前价格样本。
发生争议时整理哪些材料
- 协议与补充约定的完整版本。
- 收付款对象、金额、日期和用途凭证。
- 购车、登记、交付与实际使用材料。
- 退款或赔偿请求分别对应的事实和损失依据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