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费名称不足以说明实际业务性质。应核对对价对应的真实安排,不能以管理费、咨询费等名称替代对指标使用事实的审查。
具体说明
假设协议标题写“管理服务”,实际讨论却是让他人使用指标通知书,仍应回到官方条款核对,而非仅按标题分类。
逐项核对
保存完整服务说明与实际履行资料。费用明细用于算账,不能单独证明业务符合指标管理要求。
继续核对相关问题
先通过车辆租赁与指标出租的区别识别对象,再阅读官方合同案例说明。具体出处集中列在资料来源页。
依据: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实施细则(2025年修订) · 资料日期 2025-03-14 · 本次核对 2026-09-07。重点核对第三十三条;该页标注有效。
